长岭法院:以案普法 把握维权良机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年来,长岭县人民法院积极以案普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近期,长岭法院就“诉讼时效”进行了普法宣传。

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以主张不再履行义务。

案情导入

刘某以年租金24000元的价格承租迟某家的园子,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截止至2017年7月1日,刘某共支付租金14000元,至今拖欠10000元未支付,故迟某将刘某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剩余租金10000元。被告刘某在庭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迟某的诉讼请求。经承办法官郑娜审理后认为,原告迟某主张权利最后一日为2017年7月1日,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三年,因原告迟某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被告刘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并非适用所有诉讼案件,一般根据当事人请求内容区分。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给付之诉,主要指以给付价值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如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同时考虑到信用观念,关系的持久性和特殊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杨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