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地清洗机动车辆执法与规范的必要性
江南时报讯 南京玄武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在红山街道某小区中转站周边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有污水漫溢到道路上。执法人员顺着水迹发现一个洗车场,店主正在一片公共场地上清洗机动车辆,执法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叫停,并向店主宣传了《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店主《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清洗机动车辆。要求店主立即停止清洗行为,并将污水清理干净。执法人员依法向店主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洗车场站做出相应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
同时,执法人员对店主进行教育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清洗机动车辆。个人在公共场地清洗自有车辆也是不可以的。依据《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机动车清洗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2.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应当硬化,设置截流沟、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沉淀池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4.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本次案件主要涉及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清洗机动车辆,与市容市貌环境息息相关。作为洗车场站的经营者亦或是个人,不能仅仅注意经济效益,更是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根据实际建立管理机制,对自身经营活动严格规范、查漏补缺,提高守法意识、自律水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经营规范开展洗车作业,确保洗车行业经营规范落实到位境。
而城市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照行业标准对各洗车场点进行业务指导,认真做好整改,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通过专项整治,引导洗车场规范经营,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卫生质量,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通讯员 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