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良:关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和碳交易的几点看法

◆张希良

在全球产品贸易中,产品的碳排放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将对未来全球贸易规则演变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我国也在着手建立国家碳排放控制制度。绿电交易、绿证交易和碳交易是三个基于市场的促进能源经济低碳转型的政策工具,对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碳排放问题和建立全国碳排放控制制度都十分重要。因此,尽管这三个交易制度的建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同时也注意到,大家对这三个制度的认识,特别是对这三个制度之间的关系尚缺乏共识。本人在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绿电交易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交易,简称“绿电交易”,是一种基于电力购买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和体现可再生能源属性(Renewable Energy Attribute)的电力交易制度安排。绿电交易往往涉及发电企业、电力交易商、电力用户三类市场主体,能够实现从发电到输配到最终使用整个电力供应链的可再生能源属性的确认。绿电交易不仅是一种将电力价值交易与可再生能源属性交易融为一体的交易制度,也是一种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溯源有机结合的交易制度。因此,绿电交易是一种能够同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纳和使用的交易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受绿电交易市场边界的限制,对部分电力用户而言,直接参与绿电交易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绿证交易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简称“绿证交易”,是一种基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的电力可再生能源属性(Renewable Energy Attribute)交易制度。绿证交易是一种将电力价值交易与可再生能源属性交易相分离的交易制度,主要用于替代财政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补贴。部分跨国企业希望用绿证满足对自身供应链提出低碳要求时,对产品的间接排放进行追溯的有关要求。但绿证本身并不含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溯源信息。绿证交易虽然也涉及发电企业、电力交易商、电力用户三类市场主体,但在当前的制度安排下,只能够从发电环节确认电力的可再生能源属性,并不能在输配和使用环节有效确认电力的可再生能源属性。绿证交易在国际上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所谓的“漂绿”风险。如果一个电解铝厂实际使用的是来自其自备煤电厂的电,但又购买了等量的绿证,以此宣称使用的电为绿电就是一种典型的“漂绿”。由于国际绿证市场混乱,标准不一,信誉度不高,近期多个国际环保组织公开批评一些跨国公司认可绿证的行为是“漂绿”。由于绿证无法完全附带绿电的用电属性,2024年4月欧盟发布的《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配套细则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中提出,在核算电池碳足迹时不可使用绿证来降低排放。

三、碳交易

在我国,碳交易可分为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强制性碳交易以政府发放的碳排放配额(Allowance)为基础,自愿性碳交易以核证碳减排指标(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为基础。强制性碳交易主要是一个促使发电和工业行业中的7500家左右的高排放企业完成强制碳减排义务的政策工具,自愿性碳交易是鼓励不在强制性碳交易管控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与碳减排的交易制度。不论是强制性碳交易还是自愿性碳交易都以减少碳排放为目标,也都属于基于市场的低成本碳减排政策工具。

四、三种交易制度之间的关系

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都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交易制度,但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不易做到完全替代。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一是电力价值交易与可再生能源属性交易是否分离,二是对电力可再生能源属性的确认范围不同。以电力购买协议为基础的绿电交易能够确定从发电到输配到最终使用整个电力供应链的可再生能源属性,而绿证交易本身只能在发电环节确认电力的可再生能源属性,因而在很多情况下绿电交易的电力溯源可信度要高于绿证交易。

尽管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也能促进碳减排,但它们和碳交易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制度。一是性质不同。碳市场一般由各国政府建立,《巴黎协定》第六条专门规定了各国碳市场衔接规定,目前具体操作细节正在谈判。绿证主要由非政府认证组织发起,不同组织的绿证标准不同,尚没有国际共识,也未建立权威的政府间组织,我国绿证正努力争取境外绿证核发机构和组织的认可。二是作用不同。碳市场是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有效主渠道。CBAM对出口欧盟产品提出产品碳排放核算要求,对已经在本国碳市场支付的碳成本予以减免。绿证是一些跨国企业对其供应链低碳要求,绿证是否可以帮助企业应对碳壁垒,取决于获得国家间认可而不是非政府组织认可,目前CBAM主要是需要与欧盟碳市场规则对接,而欧盟碳市场目前不认可各类绿证,但认可碳市场。

我们说绿电交易、绿证交易和碳交易是三个不同的交易制度,并不代表三种制度之间毫无关联。首先,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的价格关联性就很高,绿证的交易价格会影响到绿电的交易价格,反之亦然;第二,在碳交易制度下,碳排放资源的稀缺性得以不断显现,碳价不断上升的走势也会影响到绿电和绿证的价格;第三,如果碳交易管控的碳排放包括电力间接排放,绿电的交易信息能够为核算企业碳排放和向企业发放配额提供重要数据和凭证。

五、三种交易制度与贸易碳排放问题应对

欧盟决定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后,社会各界特别是向欧盟出口的企业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应该认识到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主要动因是欧盟计划将其碳交易体系(ETS)所覆盖的工业行业的配额分配方式由免费分配逐渐过渡到全部拍卖。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质实际上是将其碳交易体系的管控范围扩大到向欧盟出口相关工业产品的企业。因此,在三种交易制度中,碳交易是最直接和最有效应对CBAM的制度。具体的做法有两条:一是将全国强制性碳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由发电一个行业尽快扩大到工业行业,二是尽快引入配额有偿分配机制。

对于应对欧盟和其他西方国家制造的基于产品碳足迹的绿色贸易壁垒问题,这三种交易制度可以发挥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加快建设以全国强制性碳交易为核心的国家碳定价体系,这也是应对未来所有产品贸易碳排放问题的一个战略性举措;二是不能将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两种制度割裂开来,而是要将两种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高可信度的可再生电力溯源制度体系。

六、碳交易制度与国家碳排放控制制度建设

当前国家碳排放控制制度建设的一个主要路径是由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其中的核心任务是要实现四个方面的转换:一是目标转换,由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转换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目标;二是产品标准体系转换,由能耗标准转换为产品的碳排放标准;三是企业统计、计量和核算体系的转换,由能耗统计、计量和核算转换为碳排放统计、计量和核算;四是政策手段的转换,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换成以市场手段为主。碳市场建设的核心是碳排放总量设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碳排放MRV(监测、报告和核查)三个制度的建设。通过加快推进强制性碳交易制度建设,完全可以在占全国碳排放量70%的7500家企业率先实现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因而,全国碳市场建设完全可以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中发挥先导作用。 (作者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排放交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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