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福州一物业返还345万元!

车辆进出小区时

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

是属于物业所有的

停车管理服务费?

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

公共部分收益?

前不久

福州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一纸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

原小区Y物业公司

向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返还停车收益345万余元

并支付利息

7月18日

记者从该案一审法院——仓山法院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业委会起诉被解聘物业公司后

索要停车收益

仓山某小区

是一个近20年的老小区

共有住户1500多户

小区内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

地下室停车位167个

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2005年8月起

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

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

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

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

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Y物业公司管理时,小区环境并不好,停车也毫无规章。

2018年3月份,小区业委会成立。

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了Y物业公司,次日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

2022年

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

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

被告撤场之日期间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

345万余元停车费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

包括规划的442个

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其中

↓↓↓

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

进行停车管理

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

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公司辩称

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

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

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

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决Y物业公司

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

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

3453795元

一审判决后

Y物业公司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仓山法院三级法官刘培玲表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小区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因此,法院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最终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53795元。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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