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扰乱公共秩序后的厌童情绪:对不宽容者不应宽容

蒋新宇 中国网评论员

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在一航班上有两名女乘客因忍受不了机上一岁多的小女孩哭闹,直接把小女孩从奶奶身边强行带走,关到机舱厕所“立规矩”。

8月26日晚,吉祥航空发布情况说明称,该儿童旅客与祖父母共同出行,飞行途中儿童持续哭闹,为避免打扰到其他旅客休息,在其祖母的同意下,两名旅客将儿童抱至洗手间教育,过程中儿童的祖母一同前往并在洗手间门口等候。航司已通过电话与儿童母亲进行情况核实,儿童母亲表示已从祖母处知悉完整事件,同时对两名旅客在机上提供协助的行为表示理解。警方口头教育了幼童的爷爷奶奶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幼童父母,并未对两名陌生女子做进一步处理,“如果没有经过同意,我们就会处理。经过了他们同意,我们确实就不好说什么了。最后核实下来没什么大问题”。

该事件的信息相对完整,存在事实错误的可能性较小。视频发布后,迅速引发网络热议,“如何对待公共场所儿童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如何看待两名女乘客以关禁闭的方式对哭闹的儿童立规矩?”等成为舆论主题。

儿童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公共交通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十分常见。如何处理此类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反过来说,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享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豁免权,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况且,该事件中还是一名1岁多的幼童,更不必为自己哭闹打扰其他乘客休息而负责。当然,该事件中1岁儿童监护人——祖父母有管教责任,但面对1岁多儿童,合理的管教手段有限。而事件中女乘客在其监护人的同意下,把1岁儿童关到机舱厕所“立规矩”不仅不是合理方式,还有可能构成虐童行为。

《未成年保护法》《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认定分为四类,分别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其中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都属于精神虐待。显然,把1岁多儿童关起来威胁“你什么时候连续3分钟没有哭,就什么时候带你出去找奶奶”(当事人自述)的行为,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对这名1岁多儿童的情绪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也即是说,把1岁多儿童关起来“立规矩”即使征得监护人同意也依然有可能构成虐童,更何况《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主要针对的就是监护人。这也是警方为什么要口头教育儿童祖父母,以及表示“如果没有经过同意,我们就会处理”的原因。

事件发生后,主流观点呼吁对儿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持宽容态度,而也有观点对此并不认同,持不宽容态度,甚至采用“熊孩子”等歧视性词汇,发布“我看见小孩就烦,不管乖不乖”“平等地讨厌世界上的每一个小孩”“管不住的小孩就不该出生”等极端言论。厌童情绪在网络上迅速蔓延,乃至演化为“反婚反孕反童”思潮,这类思潮自认是对结婚生子传统观念的反抗,实则有违婚姻自由、生育自由精神,也违背现代社会所必须的包容精神。

人类是社会化动物,社会生活不应也无法讲求一致性,“宽容”不仅是个人美德,也是人类进行社会生活的必备技能。诚然,“宽容”存在悖论:哲学家波普尔说,如果连不宽容都宽容,如果在不宽容攻击宽容社会时仍然选择宽容,而不是保卫宽容社会,那么宽容就将被消灭,被不宽容所取代。极致的宽容导致不宽容。这就是宽容悖论。而为了解决这一悖论,必须为宽容设置“红线”:对不宽容保留不宽容的权利。

套用马克思的二分法,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如果宽容面对不宽容时,对方使用的是批判的武器,那么应当对多元观点保持宽容;如果对方使用的是武器的批判,那么应当坚决切换到不宽容,以不宽容对不宽容,以武器的批判对付武器的批判。否则,批判的武器遇到武器的批判不堪一击。该事件中,女乘客对儿童的哭闹,以不宽容的态度使用了禁止人身自由和威胁等暴力性的“批判的武器”,因此,该女乘客的做法不应被宽容。讽刺的是,视频是由涉事女子自行发布,并自诩为好人好事。

厌童情绪、“反婚反孕反童”思潮本质上是对儿童秩序意识不健全的不宽容。对这种不宽容有必要采取不宽容立场。此外,现实中,当宽容遇到不宽容,宽容往往处于劣势,被不宽容压制,不宽容者利用宽容者的宽容占据上风。因此,在宽容和不宽容的博弈中,有必要提前为不宽容设置限制。例如,欧洲文艺复兴带来的宗教改革瓦解了教会所主导的政教体系,所谓政教分离就是将自带不宽容属性的宗教教义与权力分割,为不宽容去势。

当代道德哲学大家罗尔斯说,必须坚持宽容,因为不宽容的社会不值得过,我们应该坚持宽容直到再也坚持不起为止。那么,什么时候坚持不起呢?当不宽容一方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对暴力支撑下的不宽容和不宽容支配下的暴力要不宽容。

编审:唐华 张艳玲【责任编辑:申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