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评|3天吃5顿河豚索要高额赔偿,规制“知假买假”要依法说“不”
据现代快报报道,无锡男子冯某“知假买假”,3天内在泰兴5家酒店吃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随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餐馆退一赔十。法院判决,餐馆退还冯某支付的餐费,驳回“退一赔十”的诉求。
“知假买假”指的是明明知道是假的或者违法的还去买,然后索要赔偿。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多年来社会各界争议不断。以冯某为例,餐馆向他销售尚未放开加工经营、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5家餐馆均在卖菊黄河豚说明这种违法行为在当地较为普遍。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冯某的行为客观上达到了净化市场的效果,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
但“知假买假”有公益的一面,也有“生意”的一面。和冯某一样,某些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拆分维权,抬高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以此获利,则偏离了打假的初衷。职业打假人的这类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还给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针对“知假买假”一味“放”、全部“禁”均非良策。既要维护“知假买假”公益的一面,也要遏制一些职业打假者滥用法规获利,关键在于兴利除弊。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回到冯某的案件上来,法院此次判决兼顾了三方面:商家违法由市监部门处理;冯某“知假买假”,支持返还餐费;“3天吃5家赔10倍”显然超出合理生活范围,予以驳回。如此断案,既肯定了冯某的部分行为,也让一些想以此牟利的职业打假人打消了索要高价赔偿的念头,实现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规制“知假买假”高额索赔,就是告诉公众:维权要诚信,不要抱侥幸和投机心理。
上游新闻 牛泰
编辑:龙春晖责编:李洋,郎清湘 审核: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