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架召回!如发现或购买到,速举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通告

11月21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蜂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9大类食品69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蜂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6大类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农药残留超限值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01

西安市长安区老大娘山东炒货店销售的干炒花生,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2

韩城市金桥生鲜超市销售的豆腐,1批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3

洋县蔚蓝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西安盛禾长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品、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图形商标牌百花蜜,1批次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初检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04

汉台区滨江路爱家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汉中市巴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汉江春+图形牌西乡特炒,1批次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汉中市巴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05

标称佳县玉光野生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沙芥菜,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佳县玉光野生菜加工专业合作社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06

宜川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鹏+字母图形牌甘草杏肉,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同时

陕西省消保委发布

消费提示

警惕新型预付消费陷阱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之一。特别是新型预付消费纠纷频发应引起重视。随意扣费、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不善关门跑路、甚至以预付式消费之名进行诈骗的事件不断发生,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破坏消费环境。

从近期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来看,新型预付消费分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预付消费纠纷中, 网上心理咨询投诉增加。消费者通过网上购买心理咨询服务,对机构提供服务不满意,需要退费时因双方对服务质量存在争议、跨地区调解成本大,心理咨询服务效果不好界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维权困难。建议在网上消费时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应谨慎甄别。线下预付消费纠纷中 新出现的“养生理疗预充值”投诉值得关注,有别于传统保健品及服务虚假夸大宣传欺诈手段,打着医疗治病擦边球宣传诱导消费者进行大额预付充值,不具备治疗效果还耽搁消费者病情,消费者想退款时困难重重。建议消费者身体不适应前往正规三甲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切勿听信商家夸大虚假宣传的“养生理疗”骗局,发现上当受骗要及时投诉举报。

为预警侵权发生

陕西省消保委发布

预付式消费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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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要核实

消费者预付充值前要仔细查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 了解经营者的真实情况与联系方式,注意查看收款人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保持一致,保留相关合同与缴款凭证,以便产生纠纷时提供准确的经营者信息,便于相关部门精准属地化受理调查投诉。

协议内容要详细

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预付消费协议时,要明确书面约定商品 或服务 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约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以及公平合理的退款条件等内容。特别是针对新型预付式消费类型,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义务。

少量充值尽快消费

消费者应合理评估消费需求、优惠折扣和风险,理性消费,避免大金额充值。 办卡后要尽快消费, 及时了解经营者的经营动态,避免长时间闲置后经营者出现问题不知情,错过维权时机。

注销营业执照商家仍需担责

经营者歇业并注销了营业执照,并不代表民事责任义务的终止,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法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摘选):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陕西省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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