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各级法院应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昨天(7日)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其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人民法院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方面,《规程》专门进行了规定,明确: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单位和个人推荐参考案例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推荐,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 对于社会推荐的参考案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查。
最高法提出,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