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修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即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五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8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三章设置许可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

(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负责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

(三)负责跨区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审查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

第六条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除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

(三)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以及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和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

(四)详细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应当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形式、禁设情形等。

第十条宜设区、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城市其他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导则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编制的详细规划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审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商业综合体,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导则,可以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导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导则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三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使用危险建(构)筑物、其他危险设施的;

(五)使用住宅楼屋顶的;

(六)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影响严重的;

(七)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跨线桥以电子显示方式设置的;

(八)使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许可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设置大型电子显示装置的结构设计图应当包含具备感知功能的安全预警系统;

第三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原设置人五年内不得就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位置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设置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设置人不停止违法行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第四十一条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设置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利用布幅、移动灯箱、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店面门楣招牌、指示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管理。需要设置超过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店面门楣招牌广告、指示牌的,适用本办法。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法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事项的空间设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任意边长四米以上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