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香港“23条立法”必将交出优秀答卷

随着香港国安法的有效实施和选举制度的成功实践,香港进入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迈入开创新局面、实现新飞跃的关键期,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这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必答题也越来越难以回避。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日前表示,特区政府已开始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准备工作,明年完成立法。这使人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交上一张什么样的23条立法答卷更加充满期待。

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在香港得以成功实践,但也曾一度出现严峻局面。关键时刻,是中央政府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和政治定力坚定履行宪制责任,制定出台香港国安法,修改香港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和依法治港,使香港实现止暴制乱和由乱及治。不过,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与23条立法不能相互取代。

香港国安法规定的主要是“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并未完全覆盖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以及“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行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上述与香港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个“应”字,表明23条立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是“必答题”而不是“选答题”。与此相适应,香港国安法也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香港国安法更有效的落地实施,本身也离不开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身立法的配合。香港国安法开创的涉国家安全犯罪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双重责任和管辖模式,在香港检控维护国家安全犯罪所需的具体刑事程序,都需香港特区当地法例的全力配合,以形成有效的国安法律系统,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事实上,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前,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等香港本地法律中,都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有关犯罪的具体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或者不够健全或者力度不够,当时香港社会也缺乏维护国家安全的强烈共识,最终才导致出现严重的国家安全漏洞,酿成2019年修例风波中的种种乱象。

完成23条立法的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实施之后,香港相关本地法律也应以其为基准进行全面“体检”和系统“修改”。比如,根据香港国安法要求香港特区“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本地法律的规定,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关于“叛逆罪”“叛逆性质的犯罪”条款应予与时俱进的修改,《官方机密条例》应完善关于“国家机密”的规定,《社团条例》要增加关于“外国政治性组织和团体”的禁止性规定,《公安条例》关于破坏公共秩序罪行的规定要充实维护国家安全内涵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还要对应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弥补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犯罪体系的空白,同时针对非法集结、暴动、煽动、摧毁或损坏财产等犯罪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情节,适当提高量刑幅度。事实上,如果经过修改完善的香港特区当地法律能够全面满足基本法第23条的要求,也不失为完成23条立法的一种路径选择。

人们有理由期待,在“一国两制”实践的伟大征程中,香港将尽快履行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交出一份既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又能继续发挥自身显著优势、创造更大辉煌的优秀答卷。(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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