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铮:在美国面对歧视,要习惯拿起法律武器

近日,两名来自佛罗里达国际大学的中国学生和一位佛罗里达大学的教授针对佛罗里达州的SB 846法案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起因是佛罗里达州以“对美国和该州的安全造成威胁”为由,禁止该州州立大学雇佣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受关注国家”的公民担任研究助理、博士后研究员和访问学者,除非该州公立教育委员会做出特别许可。

近年来,美国国内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性打压中国企业或个人的法案和事件屡见不鲜。2019年和2020年,美国总统特朗普相继签署禁令,禁止华为、WeChat等企业在美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少州也出台了不少类似的法律,例如佛罗里达州限制“受关注国家”的公民在该州购买不动产。

笔者认为,中国企业或个人在海外应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简单来说,除了通过外交、游说等政治途径维权,还可以通过诉讼“挑战”相关政策或法律。例如在美国的制度框架下,法院可以在诉讼中,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开展司法审查,并推翻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基于此,中国留学生和学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保障自身权利。在前述诉讼中,中国的留学生指控佛罗里达州的法案篡夺了联邦对移民、国家安全和外交事务的专属权力,而且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中国留学生在该州学习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这是对中国公民的歧视,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及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美国最高法院曾先后在多个判例确认了这一条款适用于在美的所有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或国籍为何。

近年来,此类诉讼越来越成为中国企业或个人维权的法律武器。此前,两名中国公民针对同期出台的法案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联邦上诉法院颁布的初步禁令,法官认为这些法案“公然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平等权的保护”。此外,美国法院还认为禁止或限制特定国家的即时通信、社交媒体、视频分享等应用的法案或政策,还可能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禁止立法剥夺言论自由。美国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将第一修正案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相结合,认为第一修正案是绝对保护,第十四修正案是相对保护,前者不允许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后者是未经正当程序或立法,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最高法院明确第一修正案同样适用于各州的法律。因此,无论是联邦法律还是各州法律,禁止前述应用的下载、运营都可能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犯。

当然,能够提起司法审查的依据不止于此。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联邦法律高于各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公平住房法》禁止基于种族、国籍、性别等进行歧视的规定,都可以成为提起此类诉讼的依据。

通过诉讼“挑战”美国的法律或政策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的优势。就及时性而言,一方面,在“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下,法院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国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隔绝”政治影响。在长期的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司法审查方法和体系,能够对法案和政策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而非宽泛地援引“国家安全”限制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存在违宪可能的法案或政策,美国法院可以颁布初步禁令以暂停法案或政策的实施,这有助于减缓法案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为相关方提供更多的反制时间。

就有效性而言,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遵循先前的判例。若能够通过诉讼成功推翻这些歧视性的法律或政策,将能够发挥“以点及面”的效果,保护遭遇相同困境的中国企业或个人。以限制中国公民或企业购买土地的法案为例,除佛罗里达州外,还有数十个州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类似的法案,倘若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佛罗里达州的法案违宪,该判决将成为其他法院遵守的先例,对后来的案件形成拘束力。

总而言之,对于美国接连出台的“脱钩”“建墙”等措施,中国企业或个人应采取“多管齐下”的应对策略,尤其是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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