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遇上交通事故 为啥这次保险公司没买单
“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来临之际,今(5)日,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成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联合发布了《川渝自贸区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保险调解典型案例》。上游新闻记者获悉,截至2024年6月,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纠纷案件2960余件,案件呈逐年上涨趋势。
2017年11月,梁某以其所有的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账号后,从事网约顺风车。2021年7月,梁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该车辆在某财险重庆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
保险有效期间,梁某驾驶该车辆与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案涉车辆上三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重庆市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调查,事发时,梁某正在从事网约顺风车,车上的四位乘客均是以拼单方式搭乘梁某车辆,搭乘路线、起点终点均不相同。某财险渝北支公司作为汪某车辆的承保公司,在理赔了汪某就本次事故支付的修车费3万余元,汪某向其转让车辆请求赔偿权利后,该财险渝北支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及其梁某车辆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发生事故时间为晚上,其未对自身出行目的和出行线路作出合理解释。事发时,梁某搭乘四名乘客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各不相同,且相互之间具有一定距离。从事发前后约一月的时间来看梁某接单记录,其每日接单次数较多,接单时间跨度大,已超出其自行使用私家车范围。
梁某搭乘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且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但梁某并未就其上述行为通知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梁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为此,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梁某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梁某支付赔偿金的诉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在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受理案由还涉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等14类。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财产保险共计1260余件,占比40.5%。
该负责人表示,该院结合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建立了沙盒庭审机制、调解建议函机制、保险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同时,在司法赋能进自贸工作的开展下,优化了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成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等行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协同创新机制,成功调解820余件保险纠纷案件。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智怡宁 王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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