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一起虚开发票案宣判,被告获利近百万元被判三缓四

近日,湖南石门县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这起案件由石门县公安局侦办。2023年9月,该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获取线索得知,本地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且涉案金额较大。通过深入研判分析,办案民警很快查明该公司控股股东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警方侦查发现,2019年8月,杨某某注册成立公司,主营锂电池生产及相关材料业务。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杨某某通过合作对象认识从事手机、电脑代加工、组装业务的余某某、丁某某(已另案处理,分别在四川、安徽经营两家公司)。三方约定,由杨某某向合作对象供应电池,合作对象先将电池货款汇至余某某、丁某某所经营的四川和安徽公司,再由上述两家公司和杨某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货款,杨某某则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上述两家公司,余某某、丁某某公司收到电池后发给杨某某的合作对象或直接用于代加工、组装手机货物,余某某、丁某某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杨某某好处费。

三方“合作”期间,杨某某又多次应余某某、丁某某要求,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石门警方介绍,截至案发,杨某某共向四川、安徽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5张,价税合计3783万余元,开具税额共计435万余元。其所开发票均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其中查明有货款往来的有1492万余元,税额为193万余元,虚开增值税额242万余元。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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