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对社会保险事业引领支撑作用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四川省相关部门为社会保险法修改建言献策

强化法律对社会保险事业引领支撑作用□ 本报记者赵晨熙

6月12日至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组在四川省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四川省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围绕明晰权责、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等方面,对社会保险法提出修改建议,强化法律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引领支撑作用。

明晰税务部门职责权限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明确自2019年起,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保费。

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却面临行使检查权、处罚权的法律授权不够明确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总审计师李岚介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费的行为处以罚款;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由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但是,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将检查权、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罚权分别授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使得税务机关行使检查权、处罚权不明确。

对此,四川省税务局建议进一步明晰税务部门权责,修订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中“有关行政部门”等指向不够具体的表述,明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税务部门对社保费履行“征、管、查、罚”的主体资格,同时在相关配套制度中明确税务与人社、医保等部门的职责边界,防范执法风险。

强化灵活就业群体保障

如何进一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群体合法权益是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点。

2022年7月,全国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四川省作为试点之一,探索打造了“以人为本、全面委托、突出质效、安全平稳”的职业伤害保障四川模式。

四川省总工会建议,加快国家层面相关立法,进一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提出,传统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作为缴纳基础,但当前随着新就业形态兴起,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尚无法律规范,导致权责确定困难。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流程及申领程序等,为保障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四川省财政厅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针对社会保险法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议。

养老保险方面,2014年我国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议在社会保险法第二章中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有关规定。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建议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行合并。

医疗保险方面,考虑到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议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进行合并,同时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

自2016年开始,我国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局长邓正权建议,尽快全面推开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并在社会保险法修订中增加相应条款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增设一章“其他社会保险”,对长期护理保险这一险种作原则性表述,并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可新设社会保险险种的相关规定,为今后拓展社会保险范围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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